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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模拟试题答案解析(一)

  1、D[解析]《继承法意见》第37条第l款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本题中,由于在遗产分割时,刘某的小女儿已经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因为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故本题应选D。

  2、C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由此可知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既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而且生产者的产品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因此C项说法错误。

  3、D[解析]《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A项构成善意取得;D项不属于“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不构成善意取得,因此本题应选D。该法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可见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B、C两项均为质权的善意取得。

  4、B[解析]《侵权责任法》第52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据此可知,应由犯罪分子承担赔偿责任,华仔作为所有人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5、C[解析]《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另据该法第27 条的规定,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故选C。

 

  6、A [解析]《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因此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为l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侵权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本题中钱某的行李于2008年1月10日被他人冒领,因此答案是A。

  7、D[解析]A、B、C项的表述都符合一般收养关系的法定条件,只有D选项不符合一般收养中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年满30周岁才符合收养人的条件。故选D。

  8、C[解析]《担保法》第76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四个选项中只有C项中的提单符合规定,故选C。A、B项均不属证券,而D项为依法不可转让的股票不可设定质权,故此三项均应排除。

  9、D[解析]《婚姻法解释(一)》第4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8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法定条件和禁止条件。其中法定条件包括:(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禁止条件包括:(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2)限制患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疾病的人结婚。题中田甜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女性20岁)时即为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因此自2004年6月2日,二人依法确立夫妻关系。D项正确。

  10、D[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的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A 项属于私人情谊行为,不受法律调整。C项属于代表行为。只有D项属于代理行为。

 

  11、D[解析]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承租人应按约定期限交付租金。承租人延迟交付租金的,应负债务延迟履行的责任。《合同法》第227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延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转租租赁物须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期间,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不履行对租赁物妥善保管的义务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负赔偿责任。承租人未经同意而转租的,出租人可终止合同。该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本题中,陈某未经出租人同意而转租,出租人可解除合同。王某、杜某转移租赁物的所有权,不影响与陈某之间的租赁合同。尚某造成租赁物损坏的,应由陈某向出租人负赔偿责任。D项错误。

  12、C[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实践性合同的范围。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交付实物,合同可分为实践性合同与诺成性合同。实践性合同要求合同成立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交付实物;而诺成性合同不要求交付实物,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故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30条的规定,A项买卖合同是当事人达成的关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协议。根据本法第251条的规定,B项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两者的定义表明其为典型的诺成性合同。根据本法第365条的规定,C项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该定义表明合同成立应以交付保管物为要件。根据本法第288 条的规定,D项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承运人、托运人一经约定即产生约束力,故运输合同也为诺成性合同。综上分析,只有C项符合题干要求,其他三项均为诺成性合同。

  13、D[解析]《侵权责任法》第83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狗将路过的阿福咬伤,是因为小胖故意挑逗,因此选项A、B项说法正确。狗是大雄的财产,狗受伤,致大雄的财产受损。而该损害的发生,归根结底是因为小胖的故意挑逗引发的,小胖对此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故C项说法正确。《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大雄是狗的饲养人,狗造成的损害,大雄应当对阿福承担无过错责任,阿福无须证明大雄有过错。因此,D项说法错误。

  14、B[解析]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共有人没有对共有财产划分份额,但解散共同关系时,可以划分份额。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可以约定。但是这种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得到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担保法解释》第54条第2款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因共有财产对外发生财产责任的,共有人为连带责任。因此B项说法错误。

  15、A [解析]《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由此可知,女方中止妊娠六个月后男方可以提出离婚。

 

  16、D[解析]《婚姻法》第7条第l项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血亲是按血缘关系划分的,只要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即便是被他人收养,也不得结婚。D项正确。

  17、C[解析]公证遗嘱是可以撤销和变更的,只是撤销和变更同样要以公证的形式,A项错误;遗嘱被篡改的,并非全部无效,只是被篡改的部分无效,B项错误;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的,只有主观上出于故意才丧失继承权,过失致被继承人死亡并不丧失继承权,D项错误。遗嘱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才有效。C项正确。

  18、A[解析]《民通意见》第161条第1款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19、D[解析]侵犯肖像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权利人的同意;客观上确有使用行为。新闻报道中合理使用领导人的肖像,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分子在报刊上使用犯罪分子的肖像,寻人启事上使用失踪者的肖像,都不以营利为目的,均属合理使用。故本题答案为D。

  20、B[解析]本题考查对承诺的理解。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具体来说,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发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对于口头要约的承诺,除要约有期限外,沉默不能作为承诺的方式。承诺的效力表现为要约人收到受要约人的承诺时,合同即为成立。口头承诺,要约人了解时即发生效力。非口头承诺生效的时间应以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为准。一般认为,承诺和要约均准许在送到对方之前或同时撤回。但迟到的撤回承诺的通知,不发生撤回承诺的效力。因此B项错误。

 

  21、A[解析]《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医疗损害赔偿一般适用过错责任,仅在《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下适用过错推定责任。A选项没有具体情形,不能简单认定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1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B项,游客在动物园喂食时被咬伤,符合本条规定的情形,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8条规定:“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C项,李奶奶被堆放物砸伤,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D项,小乐在幼儿园受侵害符合此条规定,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22、B[解析]我国对诉讼离婚的判断标准采取感情破裂主义,即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故A项错误。可撤销婚姻的唯一法定事由是受胁迫而结婚。故选B项。协议离婚的判定标准有二:第一,夫妻双方离婚完全出于自愿;第二,对子女抚养和财产有了处理。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故C项错误。买卖婚姻肯定是包办的,但包办婚姻则未必属于买卖婚姻。故D项错误。

  23、D[解析]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形成权的独特性在于只要有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权利发生法律效力。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都属形成权。

  24、B[解析]《收养法》第12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本题中,东东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东东的监护人甲此种情况下不得将东东送养。故B项正确。

  25、A[解析]《继承法》第l3条第2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该法第33条第l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因此B、C、D项说法正确。《继承法意见》第62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可见,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法定继承人偿还债务,也可以要求遗嘱继承人、遗赠人偿还债务。因此,A项说法错误。

 

  26、D[解析]我国《继承法》规定,口头遗嘱、录音遗嘱和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8选项中,黄某立下录音遗嘱时只有一名公证员在场,故该遗嘱无效。依《继承法》第18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

  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A选项中,袁某6岁的孙女为无行为能力人,故该遗嘱无效;C选项中,凌某的妻子为继承人,因而不能作为见证人,故该遗嘱无效。D选项的见证人符合要求,故遗嘱有效。

  27、D [解析]《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

  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

  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A项属于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8项属于继承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C项属于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费用,属于个人财产;D项属于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共有财产。因此D项应选。

  28、C[解析]《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题中,李某未付餐费与孙某拒绝交还其外衣不属于同一债务,故A项错误。该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但承担违约责任。”不安抗辩权是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下,所采取的一种暂时延缓履行的制度。本题中,李某未付餐费与孙某拒绝交还其外衣不属于同一债务且不符合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故B项错误。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事情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财产或人身施加的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强制行为。自助行为与侵权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侵权行为所侵犯的是他人财产和合法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而自助行为则为法律或社会道德允许,并不构成侵权。据此,C项正确,D项错误。

  29、C[解析]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所以C项符合要约的规定。

  30、D[解析]《继承法》第l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称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称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本题中,对于张某的遗产,甲、乙作为张某的子女享有继承权。对于李某的遗产,刘某作为李某的配偶、丙和丁作为李某的子女都享有继承权,乙由于与李某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及父母子女关系,也享方继承权。由于甲未与李某生活,未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故甲不享有对李某遗产的继承权。故D项正确。

 

  31、A[解析]《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A选项正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实际是关于过错推定原则的规定,B选项错误。《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这是关于无过错责任的规定,因此在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形下,行人为即使没有过错有时也要承担责任,C、D项错误。

  32、D[解析]《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闻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居间人有报酬请求权,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费用。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也不能请求报酬。因此D项说法错误。

  33、B[解析]《民通意见》第53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人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故B项正确。

  34、A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案中甲应承担责任,乙不承担责任,据此可以排除B、C、D项。

  35、B[解析]《民通意见》第48条规定:“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李某参与了当年的分红,视为接受了入伙要约,已经是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6、B[解析]本题考查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法解释》第10条规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虽然银行和甲公司之间的贷款合同解除了,乙公司仍应对50万元贷款承担担保责任。

  37、A[解析]发表权是指权利人决定把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由于照片已经在网络上传播,因此舒某公司没有侵犯冯某的发表权,故A项错误。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复制权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舒某公司擅自下栽这些生活照并配上文字说明后出版成书已经侵犯了冯某的复制权,故B项正确。《民通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因此舒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冯某的肖像权,故C项正确。本案不涉及荣誉权的问题,故D项正确。

  38、D[解析]《收养法》第7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4条第3 项(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5条第3项(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9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付某是周某的舅舅,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且周某生父母去世,因此付某收养周某可以不受“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由此本题中D项是正确的。

  39、B[解析]继承权的取得有其人身属性。根据《继承法》第10、12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基于以下三种原因取得继承权:(1)因婚姻关系而取得。婚姻法、继承法均明确规定,配偶之间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并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2)因抚养、赡养关系而取得。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间享有继承权正式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3)因血缘关系而取得。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之间有继承权。故A、C、D项正确。

  40、D [解析]《民通意见》第171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依此规定可以排除A项。我国一向禁止赌博,因赌博而获得的财物就是非法所得,非法所得应上缴归国家,故B项无法作为不当得利返还。C项某公司清偿未到期的债务,得利人由此所得的利益是合法所得,故也应当排除。

 

  41、[解析]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又称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是指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依法用以免除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事由或理由。

  按照《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及司法实践,动物致害的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有以下两项:

  (1)被侵权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的发生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引起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如故意挑逗动物而被动物咬伤,这是一种故意行为,这时对动物的致害后果,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若受害人明知或已被别人告知该动物会伤人,而轻信能够避免或疏忽大意。靠近动物而被致害的属过失行为,因受害人的过失行为致害引起的赔偿,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能一概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情况比较复杂,有的属于共同过错,有的属于混合过错,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轻重,确定各方的责任。如动物饲养人在动物圈养的地方挂有相关的警示牌,写明相关的注意及情况说明,受害人在明知的情况下,轻信能够避免而最终导致受伤,这种受损结果应当自行承担。再如城市禁止居民养狗,城市居民养狗的行为就已存在过错,违反了地方行政法规,如受害人对此狗致伤具有过错责任,可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责任。

  (2)第三人的过错。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是指受害人和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以外的人。第三人的过错也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诱使或迫使动物致他人损害的为故意。在大多数场合,第三人的过错表现为,其实施诱发动物致害的动作的行为是故意的,对动物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则为过失。如某人故意驱打他人拴在木桩上的牛,致使牛挣脱而撞伤行人。再如第三人在明知为烈性犬只的情况下,故意装狗吠叫,激怒了被拴住的犬只,并导致犬只脱离控制伤害他人,第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或第三人承认过错责任的,则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42、[解析]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1)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因购置生活用品、修建或购置住房所负的债务,履行抚养教育和赡养义务、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2)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或在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欠缴的税款等。经双方同意由一方经营但其收入用于共同生活的,所负的债务也是夫妻共同债务。

  (3)对夫妻共同债务,双方负连带的清偿的责任,离婚时应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资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未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时,不得先行分割共同财产。

  (4)个人债务指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其他婚前个人债务;婚后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虽发生于夫妻共同生活中但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也应视为个人债务,但该项约定不得以逃避债务为目的。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清偿,他方不负连带责任,没有清偿义务,但自愿协助清偿的法律不禁止。

  43、[解析]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生效。根据《收养法》第23条的规定,收养的法律效力可分为两方面:

  第一,收养的拟制效力。收养的拟制效力,即形成收养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效力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相同: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第二,收养的解消效力。收养的解消效力是指收养使被收养人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终止消除的效力。这是对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解消,而对父母子女间的血缘关系是无法消除的。《收养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和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其他近亲属”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但婚姻法关于禁止结婚条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规定仍然适用于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生父母的近亲属之间的结婚行为。

  另外,《收养法》第17条规定,孤儿或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与生父母亲属、朋友间可形成抚养关系,但不适用收养关系。

  44、[解析]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继承法》第13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做了明确规定,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①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T“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③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不尽扶养义务;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45、[解析](1)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领域内的情事不为他人知悉和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泄露他人的隐私。具体有以下情形:①刺探或以其他积极主动的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②骚扰、窥探他人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③泄露因业务或职务关系合法掌握的他人隐私。④公民在私人交往中了解、掌握对方的某些情况,如其本人明确表示不希望外传,或其内容明显不应扩散的,同样属于个人隐私。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的构成要件有:未经权利人同意,实施了披露行为,主观上为故意,为不特定的第三人所知晓。本题中,乙未经甲的同意擅自在论坛上披露甲的个人信息,为不特定的他人所知晓,扰乱了甲的正常生活。其行为已经侵害了甲的隐私权。

  (2)根据相关规定,对公民的隐私权构成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46、[解析]本题中甲和施工单位构成无意思联络的侵权,应由甲和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所谓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事先并无共同的意思联络,但其行为偶然结合致人损害。本题中,甲和施工单位显然没有事先的意思联络,但其行为偶然结合致使乙受伤。《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应由甲和施工单位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47、[解析](1)租赁合同属于诺成合同,于曾某与吕某达成租赁耕牛的合意时成立。

  (2)耕牛走失后,曾某与吕某的协议是耕牛租赁合同的事后补充协议,其为租赁合同的解除和赔偿事宜设定了一个条件,应为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其效力表现为:①如果吕某在2个月内找回耕牛,租赁合同继续有效;②如果吕某在2个月内找不回耕牛,租赁合同解除,吕某应赔偿曾某3260元。

  (3)曾某无权要求赵某归还耕牛。因为虽然吕某卖掉耕牛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但由于赵某在购买耕牛时并不知道吕某是无权处分,已经支付了合理的价格3500元,并按照法律规定完成了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即将牛牵走,所以丙的行为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条件,依法取得了耕牛的所有权,耕牛的原所有人曾某无权要求赵某归还耕牛,只可要求无权处分人吕某赔偿其损失。

  (4)曾某有权要求吕某归还因吕某卖掉耕牛而获得的利益。因为吕某作为无权处分人将曾某的耕牛卖掉,所获利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造成原耕牛所有人曾某的损失,属于不当得利。曾某作为受害人,有权要求吕某返还其所获得的不当得利。

  (5)耕牛在走失期间伤人的损失应由吕某承担。因为曾某在出租耕牛时即告知吕某该耕牛易伤人的事实,履行了告知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规定,应由吕某承担赔偿责任。

  (6)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所以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但租期为不定期。